股权投资者,你是否做好控制风险的准备?
一、股权投资的四种常见类型
天使投资(Angel Investment),是指富有的天使投资人投入到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的前期权益投资。天使投资的投资人一般为个人,投资金额相对较小,主要投资于项目的种子期。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是指由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投资。风险投资的投资人一般为机构,投资金额相对于天使投资更大,主要投资于项目的成长期。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简称“PE”),是指由私募基金投入到非上市公司,以通过被投资的非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兼并与收购(M&A)或管理层回购(MBO)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种权益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人为私募基金,投资金额相对巨大,主要投资于项目的成熟期。
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认购众筹项目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股权的一种权益投资,是互联网时代股权投资的一种全新方式。
尽管前文对股权投资常见的四种类型作了区分,但在实践当中,四者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尤其在资本市场日新月异的今天,四者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如天使机构化、风投基金化、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人多是天使投资人等。
二、股权投资四个阶段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分为四个阶段,投资者在不同的阶段将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加以防范。
筹资阶段的风险主要在于融资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对于Angel、VC而言,存在项目公司非法集资的风险;对于PE而言,存在基金设立与募资不合法的风险;对于股权众筹而言,存在互联网平台本身与筹资不合法的风险。该等风险都是由融资者造成,投资人不会因此而产生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但会传导至投资人产生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人若为上述主体,则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可能导致投资行为无效。
(1)被投资企业或有债务的风险;
投资人投资时,一般要求被投资企业披露既有债务,投资人可据此评估被投资企业的价值与投资风险。但对被投资企业潜在的或有债务,投资人却无能为力,这是投资人在投资阶段最主要的风险。
(2)被投资企业资产不实的风险;
虽然创投项目的被投资企业一般为轻资产公司,但其资产的真实性与价值,尤其是一些可量化和不可量化的财产性权利(如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专有技术、客户名单、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等)的真实性与价值,对于投资人而言仍然至关重要,因为这些资产关系着被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些资产不真实或存在瑕疵,也是投资人在投资阶段最主要的风险。
(3)被投资企业原股东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要对原股东或其他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受让股权、或是参与增资,即使依法出资,也还存在被其他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连累的风险。
(4)投资取得的股权存在瑕疵的风险。
发起设立的情况下设立是否合法,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具有处分权,增资扩股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并获得相关授权等,均关系到投资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这也是投资人通常可能遭致的法律风险。
(1)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风险;
一般的股权投资人不同于“门口的野蛮人”,通常情况下在被投资企业的占股都不超过30%,处于少数股东地位。在被投资企业的治理关系中,无论是在按资本决的股东会还是在按人头决的董事会,投资人均相对弱势,面临着被原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利用优势地位欺压的风险,例如股东占款、转移资产、利润输送等。
(2)被投资企业内部人控制的风险;
在现在的股权投资市场中,虽然股权投资人设计了很多制衡机制平抑实际经营者(内部人)控制风险,但因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投资人与实际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经营者自然而然的会产生两种行为倾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3)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的风险;
对于亟需融资的企业而言,一方面,其具有广阔的成长空间与旺盛的生命力,但另一方面,其抗风险能力却未必强大。被投资企业在开拓渠道、扩大规模、提高产能的扩张过程中,受政策变化、行业发展、市场竞争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环境保护、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等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往往比普通企业存在着更大的风险。
(1)上市不能的风险;
对于投资人而言,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是最高目标,只要守得到解禁期,必将赚得盆满钵满。然而,最高目标意味着最难实现的目标。主板市场在规模、财务指标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创新和成长型企业一般难以达到。创业板虽然取消了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但对盈利的硬指标犹在,虽然取消了九大行业的限制,但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企业仍然大门紧闭,准入门槛依然不低。当前火爆的新三板挂牌条件虽然相对比较宽松,无财务门槛,不设盈利要求,但低门槛并非来者不拒,对于规模小、创新能力差以及产业附加值低的企业而言依然遥不可及。若被投资企业无法在上述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不仅退出预期无法实现,而且过高的上市成本往往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轻者巨亏,重者破产,排队上市到排队破产的例子从不鲜见。
(2)并购不能的风险;
将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溢价转让给其他战略投资人或者财务投资人是次优的退出方式。但这种退出方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接盘者的选定、谈判、签约都不可能一触而就,还要面对其他股东的竞争(捆绑转让除外),还要面对行业准入、外商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审查。
(3)回购不能的风险;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通常要求设定回购条款,一旦投资人无法通过上市与并购的方式退出,则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或者管理层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股权。在此退出方式下,最大的风险在于回购者的支付能力,回购者若本身实力不强,在杠杆收购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回购承诺无异于空头支票。
(4)清算的风险。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而言,清算是退出的唯一途径,但在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的清算责任,在股东未清算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不能清算或者未依法清算等情形下,股东不仅投资本金无法收回,还可能面临债权人的追索。
三、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
如前所述,股权投资存在着诸多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化解风险、处置风险,投资者至少应在以下方面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1)详尽的尽职调查;
对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市场经营方面的调查、二是财务方面的调查、三是法律方面的调查、四是内部治理方面的调查。除了投资人为作出商业判断而自己进行的调查外,上述四个方面的调查都应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后两个方面更是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参与。律师对企业的历史沿革、不动产权属、知识产权、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企业独立性、对外担保、涉税事项、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社会保障、诉讼与仲裁纠纷、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等方面作全面的调查,确定企业的重大资产的权属,排解企业的重大法律问题,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2)完善的合同约束;
尽职调查的作用在于降低法律风险,而完善的合同约束则可以对冲法律风险。投资人确定了进入方式后,就应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一般包括股权比例与对价、付款方式与期限、未分配利润归属、资金用途、新股东地位、公司治理结构、声明和保证、保密条款、不可抗力、生效条款等提示性条款,以及违约责任、非违约性风险救济等救济性条款。后者是投资协议的核心条款,需要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股权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形以及非违约情形予以区分,从而进行精巧的设计,常用的救济性条款有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条款”,约定按企业未来实际经营绩效决定投资及其对价的条款)、回购条款(约定在一定条件下由原股东或管理层向投资人回购股权的条款)、业绩补偿条款(约定原股东或管理层补足约定利润的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约定投资人在清算时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条款)、一票否决条款(约定投资人在特定事项中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条款)、共同出售条款(约定投资人有权在原股东拟出售股份时一并出售的条款)、强卖权条款(约定投资人有权强制性要求原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的条款)等。
(3)稳健的投资模式;
投资人可以采取分段投资的模式,亦即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确保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所必需的资金,并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和优先认购增资的权利。如果企业的盈利或发展没有达到预计目标,投资人可以调整投资进度与强度,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4)可靠的担保措施。
担保是降低股权投资风险的常用方法。提供担保的主体包括原股东、管理层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方式可以为人的担保或者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综上所述,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投资者需要在各个阶段对项目的法律以及财税风险进行良好的把控,若借助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尤其是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卓有成效的工作,完全可以进行良好的风险防范和救济,降低投资风险,甚至促进投资收益的提高。作为股权投资者的你,做好防控风险的准备了吗?